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情况汇报,确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借鉴国际做法,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对一年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政策公布后,得到业界热烈欢呼,广泛讨论,部分人士也提出了疑问。作为此前曾经部分参与相关政策研究的人员,对该政策进行个人解读,不代表官方意见。
国际海运业的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减免已经成为国际普遍做法多年,但国内各界长期对此认知不一。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远洋船员的个人所得税减免受到《个人所得税法》的约束,本次政策既要考虑各方意见,又要符合法治程序,最终出台的政策应该说比较成功,下面详细解读。
首先,第一句话,“为促进海运业发展,适应国内对海产品较快增长的需求”是并列关系,而非因果或者递进关系,表示政策出台的目的(出发点、落脚点、受益面)是远洋海运、远洋渔业这些拥有“远洋船员”的行业。另外,关于“借鉴国际做法”之一,绝大多数国家对远洋船员的个税减免也是包括远洋海运、远洋渔业船员的,此外,远洋钻井平台工作人员也是包含在这些国家的“远洋船员”的范围内。
其次,为何是“减按50%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免征?免征虽然彻底,但是政策难度远高于减征。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下,详细规定了可以免征和减征的范围之外,国务院拥有免税和减税的授权,但是不得不承认现有免征所得项目的社会认同和法律渊源均比较高。而按50%计额减征,最终减税幅度在90%左右,效果上与免征几乎无差别,但是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和反对。
第三,为何是183天?一个纳税年度(我国是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内居住满183天是各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纳税居民的通用认定标准,“在船航行超过183天”也是绝大多数对远洋船员减免个税的国家减免个税的标准,背后的意思是减免个税的资格源于将在船航行视为非本国居住,从而在这一点上将远洋船员认定为非纳税居民。(但是,根据我国现行个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纳税)居民个人。)实际上在国际航运广泛采用方便旗的情况下,在船航行几乎等于非本国居住。(当然,在五星旗船舶航行仍然是在本国居住,但是政策肯定应当惠及在国轮工作的远洋船员)。关于183天的认定,应当是根据《船员服务簿》为准,结合出入境记录。关于说“下半年上船一年导致两个年度都没有减税资格”“一个岗位一个年度只有一人有资格”,政策并没有规定一个海员一年只能在一艘船舶的一个岗位上工作,可以轮换其他船舶或者岗位。各国减税政策都给出了183天的条件,相信我们的远洋船员、外派公司和船公司有这样的智慧让绝大多数远洋船员享受政策红利。
第四,政策有效期“从今年1月1日起到2023年底”,为什么这么短?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永久性的减税应该通过《个人所得税》的修订更合适。如果“借鉴国际做法”,绝大多数对远洋船员减免个税的国家,都是在该国的《个人所得税》中明文规定,几乎没有通过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命令实行的。在我国《个人所得税》下,授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果等待《个人所得税》修订,政策的出台将遥遥无期,而且在修订时不一定能够获得广泛支持,时机难得。二是将减税限制在接近5年(接近一届任期),与更合乎法律授权范围。但是,改革既然推行,又是“借鉴国际做法”,相信5年之后即应延续实施,直至合适时机进入《个人所得税法》。
最后,关于政策生效日期,按照已公布的政策,在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这个纳税年度在船航行超过183天的远洋海员兄弟们应该能够如期享受到政策红利,让我们拭目以待。
笔者目前没有看到实施细则,但是政策会越走越好,实实在在促进我国海运业发展,促进海运强国建设。
来源: 绝顶思维 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