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酒驾”,很多人第一时间想到的是酒后驾车,每年由于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与酒后驾车有关,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杀手”。
但是你知道吗,“酒后开船”造成的后果同样触目惊心!
对于饮酒,部分船员自认为只要不喝醉,驾驶技术好,就不会影响安全。其实不然!喝酒时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不知不觉中就会喝多,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碰撞危险和采取安全措施!
近日,桂林阳朔海事处接到群众举报称,漓江出现船舶船员饮酒上岗的现象。桂林阳朔海事处迅速部署开展辖区在岗船员“酒驾”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该处执法人员对辖区旅游船、渡船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出港船舶、渡船、锚泊值班在岗船员的酒精含量,并向船员宣传酒后驾驶船舶的危害。
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检查旅游船舶5艘次,渡船3艘次,检查在岗船员20余人,对辖区在岗船员“酒驾”的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保障了辖区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在此提醒广大船员朋友,为了您和乘客的生命安全,请大家共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切勿“酒后开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
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当事船员记15分;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饮酒者记15分。
来源:吾爱航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