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方案明确,在已设立的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控制地理范围,严加控制排放要求,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沿海和内河港口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方案规定的工作目标是什么?下一步如何实施?
针对这些问题,2018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做客部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解读《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并回答了网友的相关疑问。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杨新宅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交通运输部在线访谈栏目。本期访谈邀请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杨新宅副局长,为大家解读《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我们下面就简称《实施方案》,介绍《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工作目标、实施步骤等。杨局长,欢迎做客在线访谈栏目。
【杨新宅】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首先,请杨局长介绍一下《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杨新宅】
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适时提升控制区要求,是交通运输部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满足民众美好生活的期望、落实国家“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总体要求的重要抓手,是展现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行动。近年来,国际海事组织大力推进船舶大气污染防治,2020年船舶在全球水域将强制使用硫含量小于0.5%m/m的燃油以降低硫氧化物排放,很多国家和地区正在逐步加强对氮氧化物排放的控制要求。我国现行方案中,在地理范围上未完全覆盖重点大型港口和航行密集水域,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调整方案,以满足当前的国内污染控制需求与国际污染防治趋势。
新发布的《实施方案》提出了总体目标、调整原则、方案适用对象以及控制区地理范围等方面的重点内容,其中,提出了17条具体的控制要求,包括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控制要求、氮氧化物控制要求、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和其他相关要求;此外,为了保证方案顺利实施,方案还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注重政策引导、发挥科技支撑作用等一系列保障措施。
【主持人】
《实施方案》制定的过程是怎样?7月9日,该方案向社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对此,《实施方案》在内容上作了哪些具体调整?
【杨新宅】
今年2-8月,部海事局组织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专班人员先后前往青岛、湛江、海口、南宁、福州和宜昌等拟新纳入控制区的代表性城市开展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向业界单位征求意见的同时,也在部网站公示该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收到65家单位反馈的135条意见后,我们再次就控制区范围、氮氧化物控制、燃油供应保障、岸电强制使用等大家关心的重点内容分别征求外交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以及部内相关部门的意见。我们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梳理分类、深入研究,经多次专题会审议后,最终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
扩区应该算是《实施方案》最主要的调整内容。该方案在现行三个排放控制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地理范围:一是为创造相对公平公正的航运环境,《实施方案》将沿海控制区扩展至全国沿海范围。同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将海南省建设成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要求,《实施方案》在沿海控制区中专门划出了海南水域,并对海南水域提出了相对于其他沿海水域更为严格的控制要求。
二是在内河控制区领域,《调整方案》将长江干线的云南水富至江苏浏河口段通航水域和西江干线的广西南宁至广东肇庆段通航水域划定为内河控制区。大家也注意到,《实施方案》并未将长江上海段纳入其中,是因为我们考虑到上海港一直被视作海港实施管理,将其纳入内河排放控制区可能会导致同一水域管理标准的差异,同时,也因为浏河口界线比长江入海口界线更为清晰,更便于船舶换用超低硫燃油。
【主持人】
我们知道扩区控硫是此次方案的主要亮点,请对《实施方案》中硫氧化物的控制要求及实施时间作下重点说明?为什么会对海南水域有特殊的控制要求?
【杨新宅】
《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沿海控制区均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我们将原只在环渤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域规定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标准扩大至全国沿海,只扩大了地理控制范围,不改变船舶排放燃油标准,这样,船舶在进入沿海水域后,只需按以前的船舶排放标准执行即可,不需要再进行燃油换用,此举措给船公司、船舶更好的执行该方案提供了有利条件。此外,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燃油主要依靠调和方法获得,原料充足、操作简单,市场也能够保障燃油足量供应,进一步保障了方案的顺利实施。
同时,为了给船公司、船舶、供油商以及海事管理机构足够的时间落实此要求,部海事局已修订船舶排放控制区执法监管指南,设置一定的免责规则,对于个别确实无法执行的船舶,如需要对油舱、管线进行改造的,或确实在个别港口无法获取合规船用燃油的给予一定的宽限。
此外,考虑到内河水域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需求,以及船舶航行的安全性,《实施方案》提高了海船进江标准,要求2020年1月1日起进入内河排放控制区的海船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料油。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规定“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但今年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了“取消普通柴油标准”并同步“研究制定内河大型船舶用燃料油标准”工作任务,且国家能源局已启动了《船用燃料油》标准的修订并将于年底前生效,自明年1月1日起禁止市场销售普通柴油。基于这些情况《实施方案》直接按照国务院文件提出了大型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用油应按照2018年底即将完成修订的《船用燃料油》标准执行,其他内河船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的要求。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要求,交通运输部也强调要“研究设立高标准的海南船舶污染排放控制区”。因此,《实施方案》对进入海南水域的船舶执行了更高更严的控制标准,即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入海南水域的船舶,一是要使用0.1%m/m的超低硫油;二是新改建船舶要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主持人】
在我国,岸电推广一直面临着成本高、计量收费、投资回报率低、推广步伐迟缓等问题。有专家表示,《实施方案》的发布,无疑为岸电建设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此后,岸电建设将迈入大步发展阶段。请问,《实施方案》中对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有什么新的要求?
【杨新宅】
《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一定类型和尺度的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19年7月1日起,要求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船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超过3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码头泊位停泊超过2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的,应强制使用岸电。
对于已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实施方案》提出了强制使用岸电的要求。对于不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实施方案》采用了选择性追溯的方式,即现有船舶必须满足船舶发动机氮氧化物控制要求或者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要求2022年1月1日起,船上最大单台发动机输出功率大于130千瓦、且不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一定类型和尺度的中国籍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方案》还提出,2021年1月1日起要求邮轮率先使用岸电,2020年底前我国现有的14个邮轮泊位中将有9个具备提供岸电的能力,而目前以我国邮轮港口作为始发港常态化运营的邮轮共16艘,均未配备受电设施,且均为境外企业拥有的外国籍船舶。对此,《实施方案》提出强制使用岸电,以切实增强岸电使用的效果,有效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主持人】
《实施方案》将带来怎样的环境效益?如何能保证《实施方案》顺利实施?
【杨新宅】
从以前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的情况来看,各地已经取得了显著的减排效果,据测算,2017年三个排放控制区内的船舶减排二氧化硫约6.9万吨、颗粒物约0.8万吨,减排量分别占控制区内船舶排放总量的14%和11%。《实施方案》也将进一步提高环境效益,相比2015年,2019年船舶减排二氧化硫约60万吨,颗粒物约7.8万吨。
从《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来看,该方案的保障措施责任主体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基础上增加了“海事管理机构、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进一步保障《实施方案》顺利实施。此外,上海组合港管委办也承担着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的组织协调职责,目前,部海事局正在按照部领导的要求,抓紧推进船用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装备二期工程建设,同步在上海、深圳海事局开展在航船舶尾气检测装备示范工程。下一步,我们将在示范工程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在航船舶尾气监测能力建设的力度。
【主持人】
本期访谈也受到了一些从业人员的关注,他们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下面请杨局长逐一解答。网友“一帆风顺”问:在方案中,提到了大型内河船,我们怎么才能知道自己的船舶是大型内河船,还是小型内河船啊?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希望能给个说法。
【杨新宅】
这位网友,您好!您说的这个问题也是一些网友关注的问题。实际上,无论船型大小,均应确保船舶使用合规燃油。如果您的船舶使用车用柴油,那就要满足车用柴油的标准;如果您的船舶使用燃料油,那就要满足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GB17411)所对应的内河船舶用燃料油的要求。
【主持人】
网友“开心宝贝”问:我们的地区情况比较特殊,确实加不到合规燃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啊?我们也很着急。
【杨新宅】
如果确实加不到合规燃油,在这种情况下,船方有权提出豁免或免责的要求。但这需要您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机构来认定是否符合豁免或免责的条件。
【主持人】
网友“鲸”问:如果供油单位提供的燃油供应单据上显示燃油的硫含量是合规的,可是检查时,发现燃油的硫含量是超标的。这种情况到底以单据还是检查结果为准呐?
【杨新宅】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标准是以实际检测结果为准,希望大家一定去正规的供油单位加装燃油。
【主持人】
通过杨局长的介绍,我们对《实施方案》的调整内容、实施步骤和重要意义都有了深入了解。感谢杨局长的解读,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杨新宅】
谢谢各位网友关注,再见。
文章来源:海事服务网据交通运输部信息整理